根据上海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原则及内容,特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第
一条 董事会议事范围 (一) 决定公司战略
发展规划及
年度计划;(二) 决定投资和引资方案;
(三) 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四)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五)
审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六) 制订公司章程及修改方案;(七) 聘
任或解聘公司总
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八) 决定公司重大融
资、担保和重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租、发包和转让方案;(九) 对全资子公司核实资本
金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十) 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破
产等有关产权变动方案;(十一) 审议批准全资子公司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十二) 决
定全资子公司产权代表和监事及对其的奖惩;(十三) 决定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产权代
表,审议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十四) 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种类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三
条 董事会例会的召开 董事会例会每季度第二周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通
知各董事,并详细列明所议事项与内容。第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 董理会临时会议可
在下列情况下召开:㈠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㈢ 总经理
提议时;㈣ 监事会提议时。董事会临时会议议题临时确定,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通
知各董事。如遇特殊情况,可缩短通知时间。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董事长
为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到会时,由副董事长代理;若副董事长因故
也不能到会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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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onghu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