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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