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 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实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它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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