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证城市住宅区的开发建设达到规划、
设计和物业管理要求,有利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维护物业出售单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德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是指物业管理内物业出售单位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宅区物业移交给业主、业主
组织,业主、业主组织按本办法对住宅区物业验收并接管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监督和管理。县(市)、区物业管理协调部门,按职能分工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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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管理办法(doc 10)简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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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zhangyi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