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1 目的
本规范为酒类工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酒类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之酒类制造工厂。
3 专门用词定义
3.1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2酒类: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超过百分之O﹒五之饮料、其它可供制造或调制上项饮料之未变性酒精及其它制品。
3.2.1酿造酒:
以谷类、水果类及其它含淀粉及糖质之植物性原料经糖化或不经糖化制得之含酒精饮料。
3.2.1.1啤酒类:(如台湾啤酒、生啤酒、全麦啤酒、黑啤酒、低热量啤酒…等)
以麦芽、啤酒花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谷类或淀粉为副原料,经糖化发酵制得之含酒精饮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辅料。
3.2.1.2黄酒类:(如花雕酒、黄酒、红露酒、绍兴酒、陈年绍兴酒、精酿陈年绍兴酒、特级绍兴酒、特级陈年绍兴酒…等)
以米或糯小米为主原料,使用麦曲、红曲、麸曲、酒药,单一或混合数种曲,可使用或不使用米曲,经糖化、发酵并行之发酵方式酿制,再经贮存陈熟而成之酿造酒,包括一般黄酒、强化酒精之黄酒及加味黄酒。
3.2.1.3水果酒类:(如白葡萄酒、红葡萄酒、玫瑰红酒、葡萄蜜酒、葡萄淡酒…等)
以水果或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制得之酿造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