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
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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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doc 4)简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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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zhangyi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