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时劳动合同地位平等,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为了提高签约
效率和节省签约劳动量,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好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作出是
否签约的决定而不允许改变合同内容,也就是签定格式合同;虽然格式合同中单方面限制劳
动者主要权利和免除用人单位主要义务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归于无效,但劳
动者签约时仍然应当注意完全理解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对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 劳动
报酬 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
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比较重要,因为《劳动法》和《违反《劳
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
算方法和承担方式,所以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常见于此处,一旦发生
纠纷用人单位常常持此“尚方宝剑”提请仲裁,而使劳动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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