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
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
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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