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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库区涪陵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合同(doc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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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库区涪陵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合同(doc20)摘要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本合同中特指重庆市库区涪陵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特指重庆市涪陵区地产开发总公司;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特指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⑷“监理人代表”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监理工作整体协调管理的组织,本合同中特指中咨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重庆市监理办公室;
⑸“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代表派到委托人所属县区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组织;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监理报酬按照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概算核定的监理费标准确定,具体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涪陵区项目监理费汇总表》。委托人和监理人需对本表另行逐页盖章。
本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监理费,金额为监理费总额的40%(以区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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