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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库区九龙坡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合同(doc17)精华下载

重庆市三峡库区九龙坡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合同(doc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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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库区九龙坡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合同(doc17)摘要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本合同中特指重庆市库区九龙坡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特指重庆龙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特指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⑷“监理人代表”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监理工作整体协调管理的组织,本合同中特指中咨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重庆市监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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