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二章、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董事长、副董事长
第四章、董事会的召集
第五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章、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八章、经营委员会
第九章、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第十章、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以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第十一章、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第十二章、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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