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为了实现以上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和其它部门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关的保护制度和措施,例如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等等,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以及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现象的不断产生,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城镇就业压力大与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加快不可避免同时出现,一些用人单位以居高临下的姿态随意处置劳动的法律关系导致劳动者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也不断出现,因此,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