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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企业劳动用工的十大法律误区(doc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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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8-8-19 9: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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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的十大法律误区(doc 9)   简介

第一章 规章制度出台后即能约束员工
第二章 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需签试用期合同,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员工辞职需单位批准
第四章 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企业的权利和“砝码”
第五章 违约金可由双方协商设定
第六章 过了仲裁时效还有诉讼时效
第七章 企业有权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
第八章 效益不好时就可裁员
第九章 竞业限制只是针对员工的义务
第十章 辞退员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企业的经营离不开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属“人”的问题,因而特别复杂。
实践中许多企业在劳动用工时经常步入一些法律误区。
当前企业在劳动用工问题上存在典型的法律误区。
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劳动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
企业则以不为劳动用工办理退工手续为手段或谈判的砝码,
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退还培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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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q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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