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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的十大法律误区(doc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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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5 10: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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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的十大法律误区(doc 9)摘要


第一章、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出台后即能约束员工   
第二章、 劳动用工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需签试用期合同,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员工辞职需单位批准。
第四章、 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企业的权利和“砝码”   
第五章、 劳动用工法律规定违约金可由双方协商设定   
第六章、 过了仲裁时效还有诉讼时效  
第七章、 企业有权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  
第八章、 效益不好时就可裁员。  
第九章、 竞业限制只是针对员工的义务。  
第十章、 辞退员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企业的经营离不开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属“人”的问题,因而特别复杂。国家为了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这些法律规定纷繁复杂且多变;让企业的经营者们感到难以适从,加之有些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本来就较淡薄,使得实践中许多企业在劳动用工法律误区时经常步入一些法律误区。步入法律误区的后果要么是损害了员工的利益,要么是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但最终的后果则多是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法律误区,企业必须认清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从笔者办理或接触过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劳动法专业网站-劳动法苑网(www.laodongfa.com)接收的大量咨询信息所反映的情况看,当前企业在劳动用工法律误区问题上存在以下十方面典型的法律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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