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为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国家对棉花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护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产品质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无照
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章、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第五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责
组织和实施本办法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国家对棉花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七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章、具备保证棉花质量所必须的棉花加工场所
第九章、有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条件符合要求的证明
第十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认定机关不受理申请者提出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一章、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包括政府网站)公示
第十二章、申请者必须在取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规划登记核准后方可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和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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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doc 15)摘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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