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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PPT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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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7-4-16 16: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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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PPT 47)简介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 试行办法
江苏省税务培训中心
崔洪亮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基本概念)
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式。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被执行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原则)

拍卖或者变卖抵税财物应依法进行,并遵循
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
公平原则
效率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情形)
(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二)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三)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四)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五)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对前款(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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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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