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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PDF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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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9 16: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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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PDF 21)简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
税项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
企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
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
金和损失)后的余额。税法对于某些可以扣除的项目、项目扣除范围和标准作出
了明确规定。这些准予扣除项目及其扣除范围和标准,有些为所有纳税人所适
用,有些为某些特定纳税人所适用;有些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有些不属于税
收优惠的范畴,但两者的界限很难分清,所以在此将现行税法关于允许扣除的
项目、项目扣除范围和标准列示如下:
1.总机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
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
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
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2.借款利息。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指企业因生产、
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
需要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合理的借款利息(指按不高于⋯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
的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
支。在具体列支过程中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贷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利
息,应当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
销的方式列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继续支付的利息,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
数额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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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yan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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