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工作
职责,便于出口企业准确计算、及时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等文件和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述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浙江省“免抵退”税实施办法.doc46简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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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xiongl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