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征求意见稿)》等三个项目的通知
会协[2002]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我会拟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征求意见稿)》,修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现予印发。请转发各会计师事务所,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02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专业标准部。
附件:一、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征求意见稿)
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修 订)(征求意见稿)
二OO二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对最近期间会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对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授权,主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沟通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
第五条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六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其他沟通。这些沟通可在接受委托之前或之后进行。
第七条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后任注册会计师如未接受委托,仍应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