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命题首见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
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
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精辟地确定了和谐社会的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命题是我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是我党顺
应历史发展,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
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公共财政在本质上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分配关系,可
见,公共财政应是和谐财政。它作为国民收入(或GDP)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和提供公共
产品的具体
模式,在和谐处理利益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必然担当着
重要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与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生活的关联更为
紧密,因而研究公共财政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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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与和谐社会(pdf 8)简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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