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地区)间
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一、法国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主要政策内容
1954年法国率先实行增值税,在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的
运作上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其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有: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用于抵扣国内
销售发生的增值税,当一个企业因出口而存在抵扣不足时,一般采取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实行暂缓征税政策,出口企业全额免税购买。指出口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即予彻底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具体有两种方式:
(1)年度免税额度审批方式。
(2)逐笔审批免税额度方式。
出口货物退(免)税(二)防骗税措施
二、台湾的出口退税政策
为扩大外贸出口,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台湾当局于1977年7月修正公布了《外销品冲退原料税捐办法》(以下简称《台湾出口退税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出口退税适用范围
(1)出口成品的离岸价格,不低于出口当时使用原料的离岸价格,且不低于其它厂商在同一地区的同类品质货物的价格;
(2)经台湾当局的外汇管理机构证明另有外汇收入,合计使成品的实际离岸价格高于其所使用原料的离岸价格的;
(3)因前批出口货物有瑕疵,由买卖双方协议,以后批货物低价折售或约定于此批货物离岸价格中扣除,以致于低报,经台湾贸易主管当局专案审批的;
出口货物退(免)税。 (4)其它特殊情况经台湾财政部会商经济部专案核准的。出口厂商应按规定自起算日起于一年六个月内提交有关出口证明申报出口退税,逾期不予受理(但按规定免验进口凭证案件,应在出口后的六个月内申报退税)。已报运出口的货物因故退货复运回台湾,免征成品进口税及货物税,但出口时已退的原料税捐,仍应按原额补征。
(二)出口退税办法。
(三)防骗税措施
三、西班牙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主要内容
西班牙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内容与法国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是其在国家年度财政预算中对出口退税单列指标,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向各地方分配退税指标。出口退(免)的税种是增值税、关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四、意大利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意大利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具体管理方式有两种:
1、
2、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检查
五、韩国的出口退税政策
六、马来西亚的出口退税政策
七、智利、阿根廷的出口退税政策
从介绍的各国
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对出口商、生产商出口货物退(免)税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但其实质是一致的,都体现了出口货物零税率的原则。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一项为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用的,旨在鼓励和扩大出口的国际惯例,这项政策必将为推动国际间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法国、台湾、意韩西马智阿等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DOC 6)摘要结束,
点击下载 查看完整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