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检查案例
某酒厂生产的
产品中,一种是消费税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其不含增值税单价为60元/公斤,另一种是消费税税率为10%的果酒,其不含增值税单价为40元/公斤。税务人员于1999年7月对其当年6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
1. 6月10日出售粮食白酒500公斤,用去包装物1000个,该包装物单独计价,不含增值税单价为4元/个。该厂计算此项业务应纳消费税额为“
60×500×25%=7500(元)
对应纳消费税进项账务处理如下:
借:产品消费税金及附加 7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500
1. 6月15日出售粮食白酒和果酒的成套产品400套,每套分别含粮食白酒0.25公斤和果酒0.25公斤,每套使用包装物1个,该包装物单独计价,不含增值税单价为8元/个,该成套产品不含增值税单价为33元/套。该厂计算此项业务应交纳消费税额为:
(60×0.25×25%+40×0.25×10%)×400=1900(元)
对应纳消费税进项账务处理如下:
借:产品
销售税金及附加 1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900
消费税纳税检查案例(PPT 9)摘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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