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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营业税问题解答(DOC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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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8 16: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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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营业税问题解答(DOC 37)摘要

江苏地税营业税问题解答

自建厂房自用是否缴纳营业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2001年9月1日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内部施工队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任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著作权中涉及到授权、许可等行为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据国税发[200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16日)
  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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