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营业税
一 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四川)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
二 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不足税额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上述优惠政策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