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本制度由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及相关附件组成。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范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
以及
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附件主要包括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四、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
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
化。公司不应随便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
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
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
编号,不应只填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六、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
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pdf 93)摘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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